进出口企业实务通关合规解读
泰国《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252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罚则)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走私货物、偷漏税货物及未通关货物依法强制没收归国有(第252条)相关事项。
OFFICIAL LAW
泰王国海关法正式法定条款正文
《泰王国海关法》佛历2560年(2017年)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罚则
第 252 条
(依据泰王国政府皇家公报2017年5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之法定正文条款)
LNL 资深报关专家实务要点与操作建议
PRACTICAL GUIDANCE
所有通过走私偷运入境、严重偷逃关税或无证进口的违禁货物,一经海关查扣即依法强制没收收归泰国国有,无论货权归属何人。
法律责任与合规风险预警
法定没收涉案财物属于独立的财产性行政与司法强制措施,与涉案当事人个人面临的罚金及监禁刑罚并行适用。
泰国海关总署官方权威法条引证
您可直接访问泰国海关总署官方政务法律文库,核对法案原始泰文公报及关联部级规章。
CHAPTER SILO
同章节关联核心法条(2017海关法)
第216条
违反海关一般行政规程行为之兜底法定行政罚则
泰国《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216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罚则)依法严格规范违反海关一般行政规程行为之兜底法定行政罚则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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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条
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电子进境舱单(Inward Manifest)之罚则
泰国《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217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罚则)依法严格规范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电子进境舱单(Inward Manifest)之罚则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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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条
进境舱单实物溢短装(Discrepancy)未如实申报之罚则
泰国《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218条(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罚则)依法严格规范进境舱单实物溢短装(Discrepancy)未如实申报之罚则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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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全案导航(1 - 262条)
总则 1-5
第一章:海关行政管理 6-50
第6条 海关执法关员在泰全境的法定职权 第7条 海关制服佩戴与执法证件出示规范 第8条 海关关员执法佩枪与防卫性武装规定 第9条 海关口岸区人员与车辆免令搜查权 第10条 海关限制隔离监管区非授权禁入管制 第11条 冒充海关人员或伪造海关制服标识之罪责 第12条 财政部法定开放通关口岸与航空枢纽划定 第13条 海关港区边界与码头泊位法定界定 第14条 海关法定跨境陆路运输通道与指定走廊 第15条 内陆集装箱货运站(ICD)设立与监管 第16条 临时跨境检查站与特殊经济区通关闸口 第17条 海关监管区边界界标与法定警示标牌 第18条 海关监管口岸与检查站的撤销或迁址 第19条 海关在24海里毗连区的水上执法权限 第20条 海关口岸法定办公工时与通关窗口设置 第21条 海关非工作时间加班通关(OT)与节假日特许申报 第22条 海关行政规费与加班服务费法定征收标准 第23条 海关规费电子缴付与电子非税收入收据(e-Receipt) 第24条 外交使团与政府机构的海关规费法定减免特权 第25条 船长与运输工具负责人进港到泊报告义务 第26条 电子进境货物舱单(Electronic Manifest)单一窗口申报 第27条 船员旅客名单及船用补给物料申报 第28条 因不可抗力或恶劣天气紧急靠泊与备降申报 第29条 未经海关正式许可严禁卸载货物之强制管制 第30条 指定海关码头货物装卸全过程海关监管 第31条 海关监管口岸监管区与港区临时仓库暂存规范 第32条 集装箱理货报告与海关舱单溢短装差异申报 第33条 承运人对港区内未完税监管货物短损之赔偿责任 第34条 管道输送、跨境电网及铁路集装箱专线通关监管 第35条 船长与承运人离港出境舱单(Outward Manifest)申报 第36条 海关核发《船舶出口许可证/离港准单》(Port Clearance) 第37条 严禁运输工具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港离境 第38条 出口集装箱实物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一致性查验 第39条 海关对出口装船装车全过程实施在场监管 第40条 出口漏装(Short-Shipment)与退关货物(Shut-Out)海关处理 第41条 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燃油补给与船用备件加装 第42条 海关对违反出境监管规定运输工具的强制扣留权 第43条 因突发险情紧急离港与事后补报出境舱单机制 第44条 海关水上缉私巡逻艇海上紧追权与登临检查权 第45条 船长与驾驶员在海关鸣笛示意后立即停航之法定作为义务 第46条 海关对船舱暗格、夹层密室及封闭油柜之深度搜查权 第47条 沿海国内航线转运海关关封加封与航行监管 第48条 擅自开启、损坏或伪造海关关封铅封之严厉法律责任 第49条 海关依法请求警察与海军海警部队联合执法协助 第50条 运输工具AIS船舶自动识别与海关GPS电子锁全程轨迹监控
第二章:货物进出口与通关 51-100
第51条 电子报关单申报(e-Customs)与数字数据法定效力 第52条 报关电子签名、数字身份认证证书(CA)与数据安全 第53条 货物抵港前提前预申报程序(Pre-Arrival Processing) 第54条 单一窗口(NSW)关联部委前置许可证电子联网核销 第55条 进出口企业自主申报、自算税费(Self-Assessment)法定原则 第56条 报关法定随附单证(商业发票、箱单、提单、原产地证)备查要求 第57条 货物放行前报关单数据主动更正程序与豁免原则 第58条 取消出运或货物退运之电子报关单作废核销 第59条 跨境快件与低值小额货物简易通关程序 第60条 报关申报人对电子申报数据真实性与法律效力之绝对责任 第61条 海关大数据智能风控通道分配机制(绿色/黄色/红色通道) 第62条 绿线无干预计算机自动审核放行程序 第63条 红线人工开箱查验与大型集装箱X光机无损扫描 第64条 进口商在海关查验现场配备装卸人工与辅助设备之义务 第65条 海关依法提取商品抽检样品(Sample Drawing)职权 第66条 海关实验室商品理化检验鉴定与结果异议 第67条 海关基于重大走私嫌疑下达二次复验/联合重检指令 第68条 海关查验结果系统登记与电子放行条签发核准 第69条 易腐生鲜农产品、急救物资及活动物极速绿色通道 第70条 海关依法履行查验职责致损的法定免责原则与例外 第71条 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全额完税核销后放行原则 第72条 海关税款电子支付系统(e-Payment)与银行直连扣缴 第73条 提供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担保先行提货程序(Release on Security) 第74条 特许物资因前置批文补办期间之海关担保放行管制 第75条 船代/航司提货单(Delivery Order)核销与港口闸口通行证签发 第76条 货物海关放行后在法定时限内提离港区集装箱区义务 第77条 国内不同海关口岸间保税货物调拨与海关押运/电子关锁监控 第78条 海关留存复验备查样品管理与放行后技术档案归档 第79条 大宗散货分批报关及集装箱分票部分放行(Partial Release) 第80条 已结关放行货物重新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之严密核验 第81条 国际邮政包裹(Thailand Post)进出境通关监管规范 第82条 国际商业快递快件(Express Consignments)分类快速通关 第83条 低值小额包裹法定免征关税门槛(De Minimis Threshold) 第84条 高货值邮政包裹转正规报关单申报要求 第85条 海关对国际邮寄渠道违禁品/违禁物资之查验与没收 第86条 商业国际快递承运商企业海关资质备案与保证金缴纳 第87条 航空快件电子舱单提前传输与空中智能风险预警 第88条 国际邮政交换中心海关监管保税区域邮包暂存管理 第89条 官方外交邮袋(Diplomatic Pouch)海关外交豁免核验标准 第90条 无人认领或拒签国际邮包原路退运出境(Return to Origin) 第91条 进口货物在口岸监管仓库法定30天最长堆存期限 第92条 海关正式公告将超期未申报货物列为无主滞留资产 第93条 海关拍卖前向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履行书面催告通知义务 第94条 滞留拍卖货物海关法定底价评估与实物状态鉴定 第95条 海关无主滞留货物公开竞价拍卖(Public Auction)规范 第96条 滞留货物拍卖所得变价款的法定清偿受偿分配顺序 第97条 无拍卖价值或流拍低值滞留货物无偿捐赠与公益处置 第98条 变质腐烂、危险化学品及违禁滞留货物强制销毁程序 第99条 原货主在拍卖锤落前依法申请缴纳全部滞报规费赎回货物之特权 第100条 海关拍卖结案后进出口各方民事清偿责任之法定免责与权利终结
第三章:海关税则归类与税款征收 101-118
第101条 依法缴纳进出口关税之法定纳税主体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102条 世界贸易组织(WTO/GATT)海关估价协定法定六步估价法总则 第103条 方法一: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法定构成 第104条 法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协助费用Assists、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运保费) 第105条 替代估价层级顺序(相同货物法、类似货物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与合理方法) 第106条 关联企业间跨国关联交易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海关穿透性价格审查 第107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制度(Advance Ruling - 有效期2年) 第108条 自贸协定(FTA)优惠原产地标准预裁定(Advance Origin Ruling) 第109条 海关估价方法与价格调整项目预裁定(Advance Valuation Ruling) 第110条 海关预裁定决定的撤销、变更、失效与法律救济 第111条 海关正式签发《关税补征与估价税款核定通知书》(Form 114) 第112条 海关放行后事后追补税款(PCA)法定3年常规时效追征期 第113条 涉嫌故意偷逃税款或虚假申报时海关法定追征期延长至5年特权 第114条 海关少征漏征税款按月加征1%滞纳金(Surcharge - 封顶不超欠税本金) 第115条 正当理由合理信赖争议下海关滞纳金法定减免申请程序 第116条 多缴/错缴关税自缴纳之日起3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Duty Refund)程序 第117条 海关退还企业多缴关税时依法向企业加付法定利息机制 第118条 海关应退税款依法抵扣企业历史未结清欠税债务(Tax Offsetting)
第四章:保税仓库、海关监管区与自由贸易区 119-165
第119条 设立海关保税仓库(Customs Bonded Warehouse)行政许可与资质审批 第120条 普通保税仓库货物法定2年最长保税仓储存储期限 第121条 加工制造型海关保税仓库(Manufacturing Bonded Warehouse)设立 第122条 保税料件用于保税加工复出口法定免征进口关税特惠 第123条 保税货物/保税产成品转内销(Domestic Market Entry)补税申报程序 第124条 国际保税展厅、国际博览会保税展示仓库(Exhibition Bonded Warehouse) 第125条 航空器维修改装(MRO)与远洋船舶修造海关保税专用仓库 第126条 海关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Duty-Free Shop Bonded Warehouses) 第127条 保税油品、远洋保税燃料油及石油石化产品专用保税储罐库 第128条 不同海关保税仓库之间保税货物调拨结转(Inter-Bonded Transfer) 第129条 保税仓库经营人海关履约担保、银行保函与财产抵押规范 第130条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Bonded Inventory Ledger)联网与出入库实时报核 第131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年度实物盘点、账实核销与稽核 第132条 保税物料盘亏、非正常短少之法定追税与行政重罚 第133条 海关保税仓库特许经营资质年审与年度海关监管规费缴纳 第134条 保税仓库经营资质的暂扣、吊销及依法清算结案程序 第135条 设立海关免税自由贸易区(Customs Free Zone - FZ)审批与规划 第136条 自贸区投资开发商与入园生产企业(FZ User)资质合规审核 第137条 货物入区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VAT)及消费税法定红利 第138条 自贸区区内加工产成品复运出境免征出口关税特权 第139条 自贸区进口生产自用原材料豁免部分部委常规进口前置许可证 第140条 自贸区内允许开展的深度加工制造、保税组装、保税分拨业务范围 第141条 自贸区产成品销往泰国国内市场(转内销)税款核算基准与申报 第142条 内销按进口保税料件状态核税与按制成品状态核税之政策选择 第143条 自贸区工业边角料、生产废料(Scrap/Waste)及残次品海关核销与合规销毁 第144条 泰国境内不同海关免税自贸区之间保税货物无缝调拨转关 第145条 自由贸易区与海关保税仓库之间保税物料互通流转程序 第146条 自贸区内机器设备、高精模具临时出区外发维修/检测海关监管 第147条 自贸区企业ERP与海关自动化保税库存监控平台实时数据对接 第148条 自贸区年度实物大盘点与工艺合理损耗率(Yield Loss)核销核准 第149条 泰国境内企业向自贸区区内供货视同出口(Deemed Export)退税政策 第150条 商贸物流型自贸区与跨国跨境电商区域分拨中心(Regional Hub) 第151条 自贸区园区开发商与运营主体年度海关特许费与履约保函管理 第152条 自贸区撤销清算与区内保税资产税款全面清缴规程 第153条 设立国际贸易专用私人港口码头与装卸泊位行政许可 第154条 海关对私人特许监管码头实施全封闭巡查与电子监控 第155条 内陆集装箱铁路货运站(ICD Lat Krabang)设立与陆港通关机制 第156条 海港与内陆ICD之间铁路集装箱专列与公路绿色保税穿梭走廊监管 第157条 集装箱货运站(CFS)拼箱货物(LCL)拆箱与装箱海关监管规程 第158条 集装箱监管区(CY)全天候高清闭路监控与物理周界安防技术标准 第159条 集装箱智能港口卡口光学字符识别(OCR)与自动进出闸放行系统 第160条 港口码头经营人对在泊在场监管集装箱短损灭失之严格赔偿责任 第161条 港区外集装箱保税监管区(Off-Dock Station)海关特许审批与监管 第162条 曼谷素万那普国际机场航空自贸区与航空货运村(Cargo Village)通关 第163条 机场地面服务代理(Ground Handlers)对国际进出港航空货运监管责任 第164条 港口码头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标准与便利化措施 第165条 海关监管港口码头特许牌照的暂停、吊销与注销结案管理
第五章:过境与转运货物 166-175
第166条 海关国际过境货物(Transit Goods)法定监管原则与过境自由待遇 第167条 东盟跨境过境运输便利化框架协议(AFAFGIT)与东盟海关过境系统(ACTS) 第168条 国际过境货物海关关税担保、银行履约保函及强制过境货物险 第169条 过境集装箱货车强制施加海关电子防拆关锁与GPS全程轨迹监控 第170条 国际过境货物自入境口岸至出境口岸法定30天最长运输时限 第171条 国际中转转船转运货物(Transshipment Goods)法定监管与豁免政策 第172条 海运港际中转(Port-to-Port)与航空空空中转(Air-to-Air)极速换装操作规程 第173条 国际中转换装出境法定30天最长停留时效与分舱单核销 第174条 严禁将国际中转免税货物擅自转入泰国国内市场销售之绝对红线 第175条 国际中转货物遭遇不可抗力海损灭失处理与海关监销核销
第六章:报关代理人(报关行) 176-188
第176条 海关合规报关行(Customs Broker)行政许可设立与资质备案 第177条 标准报关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资信等级与软硬件技术规范 第178条 报关企业必须配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持牌报关专家(Customs Specialist) 第179条 报关代理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与关务合规实务操作规范 第180条 报关行海关合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质押与责任险管理 第181条 进出口商与报关行之间海关单一窗口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e-PoA)绑定 第182条 报关行与委托进出口企业在申报不实案件中的法定连带法律责任 第183条 报关行善意履职、恪尽合理审查义务下的法定免责抗辩原则(Safe Harbor) 第184条 报关代理企业对全部报关档案、往来凭证法定5年强制归档封存义务 第185条 海关专业报关师每年强制参加关务法规继续教育学分(CPD)考核 第186条 报关企业信用积分扣分制、关务违规行政记过及阶梯式行政罚款 第187条 报关行因发生重大关务违规被海关依法暂扣暂停代理报关牌照 第188条 海关终审吊销报关行特许经营牌照并列入全国海关黑名单(Blacklisting)
第七章:查验、扣留与查封扣押 189-201
第189条 海关稽查关员对企业实施放行后稽查(Post-Clearance Audit - PCA)入企核查权 第190条 海关事后稽查法定时效覆盖自申报放行之日起前溯5年 第191条 海关正式签发《入企事后稽查通知公函》与预约稽核日程安排 第192条 海关关员在海关监管区、港区及边境口岸范围内实施免令搜查权 第193条 海关进入非监管区私人商业办公楼与私人住宅搜查必须依法取得法院搜查令 第194条 海关依法查封、扣押涉案企业财务会计账簿、商业合同与往来单证职权 第195条 海关电子取证权限:依法调取企业ERP数据库、财务服务器及商业电子邮件 第196条 海关正式签发《传唤调查令》:强制要求企业董事、财务主管及证人到案接受问询 第197条 海关依法向泰国银行(商业银行)穿透调阅企业国际付汇流水与跨境资金链 第198条 海关对涉嫌走私违规、偷逃关税货物实施行政强制暂扣与就地查封 第199条 海关强制扣押涉案财物现场清点、编制扣押物品清单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200条 海关依法查扣用于涉嫌实施走私、偷运货物的船舶、卡车及运输工具 第201条 海关扣押涉案物资法定保税封存监管与易腐生鲜变质涉案品提前变卖处置
第八章:海关行政复议与申诉 202-215
第202条 进出口商对海关《关税核定补税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Appeal)权利 第203条 自收到海关补税通知书之日起严格30天不可抗力不可逾期复议申请时效 第204条 海关行政复议裁量委员会(Customs Appeal Board)法定委员组成与资格 第205条 海关复议委员会法定议事规则、法定出席人数与复议审理法定办理期限 第206条 编制递交正式《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书》(Form 115表)及全套抗辩证据链 第207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依法缴纳争议税款保证金先行提货放行程序 第208条 海关复议委员会依法传唤行业权威专家证人与指令第三方权威机构复检 第209条 复议裁决法定效力范畴:维持原核定、全额撤销补税、调减税额或依法加征 第210条 海关总署向行政复议申请人正式书面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裁决书》 第211条 复议胜诉后海关依法全额退还扣押保证金、多征税款并向企业加付法定利息 第212条 复议退税法定利息计息起始日与截止日精准核算规则 第213条 不服海关复议裁定自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向泰国中央税务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第214条 海关复议委员会超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时企业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之救济权 第215条 在法院司法诉讼审理期间依法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海关追缴指令(Stay of Execution)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罚则 216-259
第216条 违反海关一般行政规程行为之兜底法定行政罚则 第217条 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电子进境舱单(Inward Manifest)之罚则 第218条 进境舱单实物溢短装(Discrepancy)未如实申报之罚则 第219条 未经海关签发《卸货准单》擅自起吊卸载货物之罚则 第220条 未取得海关《离港准单》(Port Clearance)擅自启航出港之罚则 第221条 抗拒海关缉私巡逻艇鸣笛声光停船指令拒不停航之严惩罚则 第222条 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海关限制隔离监管区域之行政与刑事罚则 第223条 未依法强制归档保存进出口报关单证与财务账册满5年之罚则 第224条 未经海关行政许可擅自设立或运营保税仓库之严厉取缔罚则 第225条 擅自将保税仓库内未完税保税物料提离出库转内销之重罚 第226条 未经海关正式验收批准擅自在自贸区内开展保税生产经营之罚则 第227条 严禁将海关免税自贸区内免税料件及产成品偷运内销之严惩罚则 第228条 未按期向海关报送自贸区电子保税进销存动态台账报告之罚则 第229条 未经海关总署许可非法从事进出口报关代理业务之取缔与罚则 第230条 持牌海关报关师故意签署虚假报关单据之吊销执照与刑事追责 第231条 国际过境货物擅自偏离法定指定行车路线或超出30天过境时限之罚则 第232条 擅自剪断海关过境电子铅封或恶意破坏GPS轨迹定位仪之严惩 第233条 将国际中转转船保税集装箱货物擅自拆箱偷运内销之特大走私重罪 第234条 出入境携带超额泰铢现金、外币现钞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未申报之罚则 第235条 抗拒海关传唤、拒绝到案接受调查或拒不提供进出口会计凭证之罚则 第236条 故意隐匿、销毁或伪造财务账簿及报关文件以逃避海关稽查之刑事重罪 第237条 黑客攻击、非法侵入或恶意破坏海关国家单一窗口(NSW)计算机系统之重刑 第238条 冒用、盗用他人数字证书(CA Token)或电子签名实施报关之罪责 第239条 口岸监管仓库经营人失职导致监管货物短损被盗未如实报备之罚则 第240条 运输工具私自改装夹层暗格用于走私违禁品之严厉刑事罚则 第241条 进出境旅客在海关红绿通道申报中走私偷运应税奢侈品与管制物品之罚则 第242条 走私罪:未经海关正规通关偷运货物进出境(第242条核心罪责) 第243条 偷逃关税罪:通过低报价格、伪报税号偷逃或企图偷逃应纳海关税款(第243条) 第244条 违反海关禁令与限制性管制规定罪:无证进出口受控管制物资(第244条) 第245条 购买、隐匿、代销或明知而受让走私违规货物之连带刑事责任(第245条) 第246条 为走私偷运行为提供运输工具、仓储设施或居间便利之共犯追责(第246条) 第247条 擅自开启、剪断、损毁或调换海关关封、集装箱封条与安全锁具之罪责(第247条) 第248条 虚假申报罪:向海关递交虚假单证、发票或作虚假陈述之罪责(第248条) 第249条 妨害公务罪:抗拒、阻碍或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海关关员之罪责(第249条) 第250条 伪造海关印章、海关关封标识或伪造海关电子签名认证数据之重罪(第250条) 第251条 企业法人发生海关违法行为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个人法定连带刑责(第251条) 第252条 涉案走私货物、偷漏税货物及未通关货物依法强制没收归国有(第252条) 第253条 用于实施走私犯罪之船舶、卡车、集装箱及作案设施强制没收(第253条) 第254条 善意第三方车主/船东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返还被扣运输工具程序(第254条) 第255条 收归国有没收物资的海关公开拍卖变现、公益调拨或环保无害化销毁(第255条) 第256条 海关总署行政和解与罚款结案裁量权(Customs Settlement - 免予起诉)(第256条) 第257条 海关和解案件分级审查权限、涉案货值与罚金裁量权审批层级(第257条) 第258条 行政和解协议签署并全额缴纳罚款后法定刑事追诉权彻底消灭原则(第258条) 第259条 海关查私没收罚金依法向实名举报人发放缉私奖金及办案人员奖励(第2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