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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税仓库、海关监管区与自由贸易区 法规状态:现行有效(Active)

第 151 条: 自贸区园区开发商与运营主体年度海关特许费与履约保函管理

泰王国海关法典 佛历2560年 (CUSTOMS ACT B.E. 2560) // SECTION 151

进出口企业实务通关合规解读

泰国《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151条(第四章 保税仓库、海关监管区、免税自由贸易区及特许口岸)依法严格规范自贸区园区开发商与运营主体年度海关特许费与履约保函管理相关事项。

OFFICIAL LAW

泰王国海关法正式法定条款正文

《泰王国海关法》佛历2560年(2017年) 第四章:保税仓库、海关监管区与自由贸易区 第 151 条 (依据泰王国政府皇家公报2017年5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之法定正文条款)

LNL 资深报关专家实务要点与操作建议

PRACTICAL GUIDANCE

自贸区投资开发运营主体须依照园区占地面积与海关监管风险评估等级,按年缴纳特许牌照费并质押足额银行不可撤销保函。

法律责任与合规风险预警

园区开发主体拖欠海关年度监管费,海关系统将对该自贸区内所有入驻企业实施报关单联网拦截。

泰国海关总署官方权威法条引证

您可直接访问泰国海关总署官方政务法律文库,核对法案原始泰文公报及关联部级规章。

前往海关总署官方验证(custom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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