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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

暂准进口货物(Temporary Import)的关税免税申报与限期复出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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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进口货物(Temporary Import)的关税免税申报与限期复出口要求
LOGISTICS NO LIMIT

核心要点

  • 第28条:规定临时进口货物必须在货物报关入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离境。
  • 第四部分第三类:对用于国际展会、科学实验、体育赛事等特殊用途的临时货物给予免税的税则依据。
  • 关税质押押金:进口商须向口岸海关存入现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以覆盖应缴的总税款。
  • ATA 单证册: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单证册,能省去在口岸缴纳现金押金的繁琐流程。

海关法第28条与临时进口复运出境的法定时效

《海关法》第28条旨在便利短期工程设备、电影拍摄器材或商展样品的进口。该条款强制要求进口物资在 6 个月内复运离境。若超出时效且未获得海关署署长特批延期,海关将没收全部押金并补征税款。

税则第四部分第三类免税的申请限制

参展或技术测试物资虽可免征关税,但企业仍需走完临时申报程序,并严防保税货物被销往泰国国内非保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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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ATA 暂准单证册简化资金占用

泰国加入了 ATA 单证册国际公约。进出口商出示原产地商会签发的 ATA 单证册,即可免缴现金押金,极大地保障了外贸企业展会流转的资金安全。

官方参考机构与法规条例

  • 泰国海关署 (Customs Department): 依据《佛历2560年海关法》中关于进口商合规法律责任及刑事处罚之条款。
  • 财政部与行政复议委员会: 依据海关估价判定办法及关税估价行政复议申诉流程。
简而言之

将货物临时运入泰国并在 6 个月内复运出境的业务,由《佛历2560年海关法》第28条管辖。对于参展、科研或技术测试类物资,企业可根据《海关税则法令》第四部分第三类(Part 4 Type 3)申请免征进口关税,但清关时须向海关提交合格的税费担保。

常见问题解答 (FAQs)

Q: 在泰国,能否使用ATA单证册(ATA Carnet)办理暂准进口?

A: 可以。泰国是ATA Carnet公约成员国,接受该单证册用于商业样品、展览展示会物资及专业设备的保税入境清关,企业无需向泰国海关缴纳保证金。

Q: 如果保税进口设备在泰国维修期间彻底损毁无法复出口,该如何处理?

A: 必须向主管海关申报,在关员监督下进行残值销毁,或者就损毁设备的残余零部件办理一般进口纳税手续,以此解除保税案卷的核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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